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
为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工作,进一步扩大全市利用外来资金规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成立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旅游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市商务局。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外来投资者和引资中介人。外来投资者由奖励评审机构认定,引资中介人由投资方确认、奖励评审机构审定。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不受身份和职务限制,法人不受单位性质限制。受奖项目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投资建设全面完成并已投入生产或经营的外来投资项目。
三、奖励范围、标准
对引资中介人按以下标准实行一项目一次性奖励:
1. 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工业、农业、商贸、物流、旅游、环保产业及其他鼓励类生产经营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
2. 引进外来投资单项5000万元以上,投入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3. 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投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算奖金。
4. 引进外来投资并购或购买我市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部分。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对项目追加投资部分,按投资行业相对应的奖励标准计奖。
5.引进战略投资和单项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鼓励类特大型项目,其奖励标准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首次投资奖励的审核条件和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为基数计算奖金。奖金奖给投资者。同一项目增资扩股限奖励1次,奖金额封顶为100万元。
奖金基数确认: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以注册资本内的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市外境内资金以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基数,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四、奖励程序
(一)奖励备案。外来投资项目依法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引资中介人持投资方出具的引资中介人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到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引资中介人身份认定备案登记。
(二)奖励申报。引资中介人在项目正式投产或开业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申请表》,正式提出奖励申请。申报时须提供一式两份以下材料:
1. 引资情况说明;
2. 外来投资者、引资中介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投资方出具的确认引资中介人资格证明;
4. 新成立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包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发票、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外来投资款银行进账单以及原始缴税依据等。
(三)奖励审核。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奖励申请后,与项目主管单位组成项目联合核查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四)奖励确认。项目联合核查组对奖励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方案,经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五)奖励兑现。奖励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将拟奖项目、奖励金额及奖励对象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给予表彰奖励。
五、奖金来源
市财政设立引进外来资金专项奖励资金,纳入预算,按外来投资实体的市级税收级次,由市人民政府发放奖金。
六、其他事项
1. 各县(市)区引进外来资金奖励政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 本市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外来投资的奖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3.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潭政发〔2008〕2号)的规定实行奖励。
4.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潭政发〔20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