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南岭南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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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湘潭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iangta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XF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政府批准,由从事食品行业加工、生产流通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我市食品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湘潭市民政局,相关行业指导部门是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指导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湘潭市南岭南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规划、质量规格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食品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三)组织和开展技术咨询、职业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和推介活动,参加等级考核、鉴定,参与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协助开展产品质量认证;
(四)代表本行业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应诉工作和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协调本行业产品、服务的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的出口秩序;
(六)接受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食品行业质量标准等的建议,并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八)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参与食品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和年度资格审查的相关工作;
(九)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经济技术交流考察活动,密切同行业横向联系,为会员企业开展经济合作牵线搭桥。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会同有关部门评定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
(十)编辑行业会刊;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我市从事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解散和清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五年,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二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四)没有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聘任,也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其它方式产生。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2人,实行聘用制。本会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从同一单位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0 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