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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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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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和《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湘潭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来投资的界定
1.本市以外的投资者(包括境内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其资金、设备和其他资本投入我市的统称为外来投资。
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2.战略投资者是指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国际同行业前五位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单项1500万美元或外来投资单项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资者。
二、方便外来投资者
3.实行项目申办代理制。投资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园区代为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由商务部门代为办理,其他投资项目由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代为办理。
4.实行报批服务一站制。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厅,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制”服务,所有审批、收费、年检、咨询等均在服务厅内进行。
5.实行市级领导项目跟踪协调负责制和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定人员、定项目、定责任的跟踪协调负责制。
三、优惠外来投资者
6.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根据其生产规模、投资强度和工艺要求及标准,协议出让土地,可按规定的最低价出让。
7.投资兴办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需租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不改变耕地(基本农田)性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时,免缴土地开垦费、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8.投资购买中小国有企业,享受湘潭市中小国有企业改制优惠政策;投资湘潭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享受湘潭市旧城改造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物流、连锁超市、大型商场建设项目,享受湘潭市物流项目优惠政策。
9.市级各工业园区的入园企业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园区优惠政策。
10.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争创名牌商标、名牌产品,凡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湖南著名商标、湖南名牌产品的,享受《湘潭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规定》(潭政发〔2005〕25号)的相关政策。
四、保护外来投资者
11.尊重外商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对外商居住和活动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由市公安局指定部门专人管理。
12.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应按属地和授权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多头交叉、重复执法现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违者将予以严肃查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政执法人员未经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滥用检查职权。
13.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对企业违规行为视其情节实行“初次免罚制”。
14.湘潭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外商投资诉讼案件。
城市两区和市级开发园区的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原则上与本规定保持一致。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全市利用外资规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设立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设局、市农办、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等相关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商务局。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外来投资者和引资中介人。外来投资者由奖励评审机构认定,中介人由投资方认定。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不受身份和职务限制,法人不受单位性质限制。受奖项目为投资建设全面完成并投入生产或经营的外来投资项目。
三、奖励程序
奖励申报:申报奖励对象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到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投资方出具的确认证明以及申请奖励对象身份证明,到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奖励申请后,与项目主管单位组成项目联合核查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奖励确认:项目联合核查组对奖励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标准,提出奖金发放意见,经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四、奖励标准
1.引进战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
2.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或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工业农业、环保产业及其他鼓励类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
3.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亿元以上,投入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商贸、物流、旅游等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算奖金,投资单项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4.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投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5.奖金的计算: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市外境内资金以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算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五、奖金来源
市、县(市)区、高新区财政设立引进外来资金专项奖励资金,纳入预算,按外来投资实体的税收级次,由同级财政发放奖金。
六、其他事项
1.城市两区和市级开发园区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原则上与本办法保持一致。
2.专门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外资的,其奖金奖励给单位。
3.2006年7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潭市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奖励。
4.本办法由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